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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號)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范和指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以下稱《規范》),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就實施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二
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整理環節常見問題之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篇
一、產品檢驗報告1、備案資料中未上傳檢驗報告。2、產品檢驗報告中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申請表中送檢者未簽字,送檢日期未填寫。3、檢驗報告中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未加蓋檢驗機構公章。4、檢測報告送檢人(或檢測報告中送檢單位地址)與申請表中境內責任人的相應信息不一致,未提供相關說明。5、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與備案申請表中的產品名稱不一致。6、檢驗報告為原行政許可檢測報告復印件,未提供原經檢驗機構確認的配方等資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境內責任人如何變更? 答:境外化妝品企業根據需要,可以變更境內責任人及其授權產品范圍。變更境內責任人的,新的境內責任人應當按要求進行網上備案系統的用戶名稱注冊;僅變更授權產品范圍的,境內責任人應當通過網上備案平臺重新上傳授權書。 變更境內責任人涉及已備案產品的,變更前后的境內責任人應就前期已經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責任歸屬問題協商一致后,由擬變更后的境內責任人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平臺
根據**“證照分離”改革的決策部署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國范圍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的工作要求,現就我省開展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及《關于在全國范圍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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