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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9月1日,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化妝品檢定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可通過人體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等研究結果,結合文獻資料對產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 根據意見稿附帶的“功效宣稱評價原則表”,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防脫發、**、防曬、祛痘(含去
1.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為同一集團公司,應提交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和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2.涉及委托加工,需提供委托生產加工協議書原件(需確認產品名稱、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信息與申請表致)和化妝品實際生產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原件(需確認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信息與申請表一致)。無法提供生產資質證明文件原件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復印件
(一)產品質量*控制要求應有顏色、性狀、氣味等感觀指標。 (二)質量*指標應包含微生物指標(不需檢測的除外)和衛生化學指標。 (三)各指標計量單位應符合《化枚品*技術規范》(2015版)有關要求。 (四)產品質量*控制要求中涉及的原料種類和含量范圍應與產品配方相符,同時符合《化妝品*技術規范》(2015版)有關要求。 (五)產品質量*控制要求符合國食藥監保化[2011]427號文,明確
1.申報企業應根據兒童的特點,對兒童化妝品所使用原料進行*性風險評估。 2.應結合產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沖洗),加強對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溶劑、陽離子面活性劑以及透皮促進劑等原料的兒童化妝品的*性風險評估。 3.兒童產品應符合《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和《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規定。兒童用化妝品的申報資料可以放在該項,應包括基于*性考慮的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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