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是否有義務償還?以分公司名義與賣方簽署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分公司欠付賣方貨款,賣方同時起訴分公司、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一般判令分公司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較終應由其所屬的總公司承擔。?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執業理念:伸張正義、敬業負責、崇尚法治,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較是我們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務內容:勞動(勞務合同)爭議仲裁及訴訟代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
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場所外高息攬儲騙取儲戶資金,法院認定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工作人員系執行職務行為
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場所外高息攬儲騙取儲戶資金,法院認定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工作人員系執行職務行為?法院裁判總結:(1)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之外對儲戶高息攬儲,采取先打印、后手寫的方式向儲戶出具存折,而后將部分存款未存入銀行,個人使用。法院認定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執行銀行職務行為,依據存折儲戶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還本付息。至于全部款項或部分款項沒有入到銀行所管理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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